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八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旅游交通标识、旅游导向标识等旅游标识系统和旅游停车场、自驾车营地、旅游公厕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