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十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十条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对旅游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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