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森林公园内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和监测;发现有害生物危害严重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