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度,配备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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