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7-09-27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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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规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行为,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二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的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游览、休闲和进... 第三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贯彻生态优先与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 第五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 第六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七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全市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第八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九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九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使用者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征得所有者的同意。 第十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十条 申请设立县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二)面积不少于七十公顷,森... 第十一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可行性... 第十二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十二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设立县级森林公园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 第十三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十三条 设立市级、县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 第十四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的,按照国家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取合资、合作等形式,依法参与森林公园内景区景点、旅游项目、商业网点、服务接待设施、道... 第十六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应当成立经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第十七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原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各项设施建设要与周围景观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十九条 森林公园需要撤销、合并、改变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旅游安全管理,完善安全事故处理应急措施。对交通运输工具、游乐设施、危险地段...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森林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确定环境容量和接待规模,合理组织森林旅游活动。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入森林公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其经营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森林公园不得出售门票,但可以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开展的经营开发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于森林公园的建设...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标本采集、影视拍摄的,应当制定保护措施和活动计划,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园所在地的森林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在森林公园设置派出机构,维护森林公园内的治安秩序。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资源进行清查,并建立档案。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征收、征用森林公园地。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按照...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园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擅自开矿、采石、挖沙; (二)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和游览...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的主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外,不得擅自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三十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森林公园内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和监测;发现有害生物危害严重的,应当采取应急...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度,配备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擅自设立森...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