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十三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十三条 设立市级、县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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