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十四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的,按照国家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程序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