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十五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取合资、合作等形式,依法参与森林公园内景区景点、旅游项目、商业网点、服务接待设施、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