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十一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四)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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