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九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九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使用者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征得所有者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