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七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全市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