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