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贯彻生态优先与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