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
第三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规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行为,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的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游览、休闲和进...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贯彻生态优先与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
← 查看《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