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公益性森林公园的培育、保护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