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旅游安全管理,完善安全事故处理应急措施。对交通运输工具、游乐设施、危险地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在危险地段、水域以及猛兽出没和有害生物生长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和防范说明标志、标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