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入森林公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其经营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按森林公园统一规划和建设的摊点经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