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标本采集、影视拍摄的,应当制定保护措施和活动计划,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文艺演出和从事其他大型团体活动的,应当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制定保护措施,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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