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森林公园不得出售门票,但可以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开展的经营开发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于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维护。经营性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出售门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