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的主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外,不得擅自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