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征收、征用森林公园地。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征收、征用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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