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是汉魏故城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汉魏故城的日常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汉魏故城的保护工作。
偃师市、孟津县、洛龙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汉魏故城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村民代表组成的汉魏故城保护协调委员会,协助市文物行政部门及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做好保护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汉魏故城的保护工作。
偃师市、孟津县、洛龙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汉魏故城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村民代表组成的汉魏故城保护协调委员会,协助市文物行政部门及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做好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