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6-08-08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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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汉魏洛阳故城(以下简称汉魏故城)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汉魏故城现状和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汉魏故城,是指东汉、曹魏、西晋、北魏等朝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都城遗址。 第三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是汉魏故城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汉魏故城的日常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 第四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四条 汉魏故城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汉魏故城保护范围,东至偃师市首阳山镇白村至后张村间外郭城城墙外50米南北一线;西至... 第五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五条 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内已发现并确认的重要遗址为: (一)内城城垣。位于翟泉、金村、保驾庄、韩旗屯、寺里碑、龙虎滩诸村之间,现存北、东... 第六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重要遗址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并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第七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七条 在汉魏故城保护区域内进行规划建设、考古发掘、旅游开发、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遗址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八条 汉魏故城保护工作,实行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汉魏故城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 第九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汉魏故城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汉魏故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 汉魏... 第十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十条 在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汉魏故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的,应当符合汉魏故... 第十一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在汉魏故城保护区域内从事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学术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在汉魏故城重要遗址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 (二)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 第十三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制作出版物、影视节目和音像制品等需要在汉魏故城进行拍摄活动的,拍摄方或者制作方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制订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 第十四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汉魏故城保护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汉魏故城保护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适当增加。鼓励国内外社... 第十五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对于在汉魏故城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第十七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第十八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16日公布的《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