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汉魏故城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汉魏故城保护无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遗址安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汉魏故城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对遗址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工程建设施工对汉魏故城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或者构筑物,恢复遗址原状;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汉魏故城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汉魏故城保护无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遗址安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汉魏故城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对遗址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工程建设施工对汉魏故城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或者构筑物,恢复遗址原状;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