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汉魏故城保护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汉魏故城保护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适当增加。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发展汉魏故城文物保护事业。
汉魏故城的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内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每年必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文物的保护、修缮,并接受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汉魏故城的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内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每年必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文物的保护、修缮,并接受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