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制作出版物、影视节目和音像制品等需要在汉魏故城进行拍摄活动的,拍摄方或者制作方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制订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接受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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