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六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重要遗址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并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