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七条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第七条 在汉魏故城保护区域内进行规划建设、考古发掘、旅游开发、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遗址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汉魏故城的义务,对破坏汉魏故城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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