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