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未达到阶段性要求的单位、部门,由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