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未达到阶段性要求的单位、部门,由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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