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影响本辖区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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