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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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第二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三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坚持与法治实践和政治文明建设相结合,采取总体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
(一)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
(一)普及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引导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增强担任各级...
第七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
第九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保证所需费用,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结合行政执法、司法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的法律知识。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与本行业、本部门...
第十一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加...
第十二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十三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和文艺团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村民、城市居民等有关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由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
第十七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七条 具有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任命。
国家机关录用国家工作...
第十八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九条 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予以撤销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未达到阶段性要求的单位、部门,由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影响本辖区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