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五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村民、城市居民等有关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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