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三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和文艺团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