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一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加强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到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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