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