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四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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