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四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