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六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由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经法律考试合格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其他人员的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颁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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