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七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七条 具有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任命。国家机关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考试内容之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