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八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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