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结合行政执法、司法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的法律知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与本行业、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