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九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保证所需费用,认真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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