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七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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