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七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