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六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
(一)普及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引导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增强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提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使其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青少年的法律常识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
(五)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经营管理的自觉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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