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坚持与法治实践和政治文明建设相结合,采取总体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