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