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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