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八条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等;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和检查验收;
(五)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先进经验;
(六)决定或建议实施奖惩;
(七)承办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等;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和检查验收;
(五)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先进经验;
(六)决定或建议实施奖惩;
(七)承办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