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