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水面管理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水面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园河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汛期在两岸堤防之间行洪区域内逗留、玩耍;
(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
(三)排放污水及一切影响水体水质的有害物质;
(四)清洗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五)非工作人员及船只进入禁区;
(六)漂流、游泳;
(七)燃油船只擅自进入水面;
(八)电网捕鱼、炸药炸鱼、药物毒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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