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水面管理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水面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内河道的管理,做好防汛工作,确保公园河道防洪安全;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内河道水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